行政处罚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
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
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
违法的事实、
证据和
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
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