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具体程序在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中有所规定,
被害人可以不出庭,委托
诉讼代理人出庭。
刑事案件的原告人是检察院。只有检察院有权力决定
起诉或者不起诉、已经起诉的有权力决定是否
撤诉,对法院判决不服有权力决定是否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人
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
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
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