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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1、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权利,并赋予监事会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利益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
2、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公司法》规定,公司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 强化小股东在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公司法》第43条规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明确小股东的诉讼权力
1、扩大小股东的可诉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111条的规定,小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小股东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
2、规定诉讼时效
《公司法》应就此增加诉讼时效之规定,具体时间以十五天为宜,因为公司决议效力的未决状态影响公司的运作。
3、 调查权
当小股东有正当理由怀疑公司存在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时,可以请求法院或主管部门调查公司的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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