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可见,公安机关需要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批逮捕,并移送提请批准逮捕书和案卷材 料、证据。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民族、住址、简历、所犯罪行和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这样可以提前了解案情,为审查批捕作一定准备。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主要的刑事强制手段,刑事诉讼法对逮捕进行了明确说明。按照新刑事诉讼法逮捕时间方面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实施逮捕的,必须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三日内提出。如果案情复杂,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接到申请后,会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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