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
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其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
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除了以上“以夫妻名义”的行为以外,当事人
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名义的”
证据。认定
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
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我国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