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司法解释:《
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
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
1、必须自动投案;
2、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
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
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
立功等
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两种没有自动投案的准自首的具体情形,即: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
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