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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分割分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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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4

家庭财产的分割是可以那样分的,你们夫妻二人可以随意处分你们的财产,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在你们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把家庭财产分成三份,夫妻双方各一份和孩子一份,对于此国家是无权干涉的。其实那一份可以看成是你们夫妻双方赠与给孩子的。关于孩子是否有权利分割家庭财产,他是没有这个法定的权利的,关键还是看夫妻双方的协商。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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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结束婚姻后,共有资产一般均等分配,但会考虑双方实际状况,如家庭贡献、不当行为等。能协商则按协商结果分配,不能协商则由法院裁决。法院会依据财产情况,遵循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及无过失配偶合法权益原则进行裁决。
12浏览 2024-10-22
入赘后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割共同财产
入赘婚姻解除后财产分割,民法典规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先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和保护子女、女方、无过失方利益原则判决。个人财产无特别约定不分割。
14浏览 2024-04-15
有谁知道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是什么吗,我今天老师给我们上婚姻法的时候提过,但是没有细讲,所以我想问问有人知道吗?
[律师回复] 第 一,在继承关系中,有时不仅存在共同继承人,还会存在受遗赠人,那么受遗赠人是否也应列入共同共有人之中? (1)如果将受遗赠人列入共同共有人中,那么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就应当成为共同共有权人。但是,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在一定期限内不明确表示接受即为放弃。既然列为共有人,也就取得了共有权,那么为何还需要明示接受呢?这显然自相矛盾。 (2)如果不将其列入共有人,受遗赠人就不能成为共有权人。遗产在分割前应视为统一体,在受遗赠人表示接受之前,享有完全物权的其他继承人完全可以排除或拒绝受遗赠人成为共有权人,那么,受遗赠人就无法实现其权利。而在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的情况下,共同继承人就无法实现对整个遗产享有共有权,此时的所有权就不是一个完整的物权。从所有权理论看这显然存在严重错误。   第 二,在转继承的情况下,共同继承人对未分割遗产共同共有的理论也存在着重大缺陷。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种法律制度。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死亡,按继承人对未分割遗产享有共同共有权的理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前与其他继承人对未分割遗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在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配偶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则该因继承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死亡时,对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应当首先划分出一半作为其配偶的个人财产,另外一半发生转继承,这样才符合共同共有的理论。但是,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并非如此,转继承时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配偶并不能分出一半作为其个人财产,而是由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按其应继承的全部份额进行继承,这显然与未分割遗产属共同共有的理论相矛盾。事实上,转继承人参加了两个继承关系,就被转继承人参与的继承关系而言,转继承人实际上享有的是分割遗产的权利,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只是在被转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的继承关系中才享有实际的继承权,转继承人正是基于对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才直接取得直接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被转继承人在死亡前对遗产所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现实的继承权。   第 三,按未分割遗产的共同共有理论,共同继承人对未分割遗产享有共有权,但继承法还规定了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在遗产分割前可以放弃,这样,继承人对于遗产就享有两种权利,继承权和共有权,且这两种权利同时存在。但继承权存在多长时间呢?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遗产分割以前的这段时间。假设各共同继承人一致同意这种共有关系延续下去,那么继承权也就一直存续下去吗?这显然也存在问题。   第 四,从继承权的概念上讲,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无偿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按分割前遗产共同共有理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立即就变为共同共有财产,继承人随之就拥有了遗产所有权。也就是说,随着被继承人死亡事件的发生,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立即就转变为财产所有权,则现实的继承权在时间间隔上是不曾存在过的,这显然不符合逻辑。   第 五,按未分割遗产共同共有理论,被继承人死亡后,各共同继承人立刻对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而共同共有是民法学上典型的所有权概念,既规定了内部关系,也规定了外部关系,继承人依此关系可以完全自由支配遗产,而且根据我国《继承法》中遗产范围不包含债务和义务的规定,则推导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承担的税款和债务根本无须予以偿还的结论,从而造成《继承法》第33条中“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立法理论基础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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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平均分配,但因夫妻情况不同比例有别。一方有重婚、伤人等严重过错会少分;另一方承担较多家庭责任会多分。若夫妻能达成共识并签协议,确认的财产分配方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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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怎么分
未离婚时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须有重大事由,如一方严重侵害共同财产权益,或一方抚养的人重病急需治疗另一方拒付费用。分割时法院会权衡因素,遵循公平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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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贷谁来还,离婚时共同共有房屋要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很多人为了结婚成家都在努力买房,大多数小夫妻都会选择贷款买房,可感情事难料,房子还在按揭,感情却没了,婚离了,房贷谁来还!!婚前买房和婚后买房,在还贷上有区别吗? 离婚后房贷谁来还 1、房贷是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的: 婚前一方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尚未还清的房贷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 2、房贷是夫妻共同债务,需两人共同偿还的: 结婚后,如果是夫妻之间的一人以个人名义负债买房,那么房屋的按揭贷款的负债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 如果两个人感情破裂,离婚了,这个负债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负债,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来进行偿还的。但这种约定只对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对银行没有约束力。 这是因为房屋是夫妻一方贷款购买,属于共同债务。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偿还贷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尽管夫妻间对房产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约定,但不能以此为由对抗银行。 也就是说,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离婚时共同共有房屋分以下情况来分 1、对产权完全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 (1)实际分割 私有房屋可进行实际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处,或者虽在一处但可分门别户的,应首先考虑分割产权。 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有其他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可适当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积不相等,结构不一样,新旧不同,在考虑双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采取折旧补偿、作价补偿等方法进行分割。 (2)折价分割 实际中许多房屋是不宜进行实际分割居住的,从考虑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发,可对这类房屋进行折价分割。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补偿价款的数额要考虑房屋的现状估算价,一般由双方协商或采取双方竞价的方式确定。 2、对产权部分私有房屋离婚时的分割 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许多单位对职工采取优惠售房政策,根据工资、职务、级别、实际居住年限等确定优惠标准发售房屋。 这类房屋的特点是产权人享有登记产权和继承权,但所有权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称为部分产权房屋,对产权部分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优惠售房单位职工享有房屋产权 一般来说,单位优惠售房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职工,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本单位职工。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的,离婚时优惠售房单位一般不允许非本单位职工一方享有优惠房产权。因此,除非优惠售房单位同意,一般将房屋产权确定给该单位职工享有,由获得产权方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2)现实房价应高于购房价 基于优惠房屋的优惠性,购买价远远低于实际价。如果以原购房价作价补偿进行分割,对于未获得产权一方来说显失公平。在处理这类房屋时,通常考虑当时购房的情况,结合现在的情况,以现实房价为依据,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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