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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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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3
不可以。
在这管理财产一点上抚养人有别于法定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这是由于抚养人本身的特点决定性。
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并教养,强调的是教育和保护。
被扶养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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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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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
一、被扶养人范围是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二、被扶养人条件要求:1.未成年人;2.达到法定被抚养年龄的人,具体为:男性在六十周岁以上,女性在五十五周岁以上;3.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28浏览 2024-09-04
被扶养人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被抚养人的范围如下: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14浏览 2025-02-19
被扶养人范围如何确定
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46浏览 2024-10-04
被扶养人范围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扶养人范围怎么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被扶养人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把被扶养人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受害人的父母。 对前两项很少争议,对受害人的父母年龄超过60岁,作为被扶养人,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中年的父母作为被扶养人存在很大争议,是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当事人缠诉的一个原因。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新婚姻法仍采用传统家庭养老的模式,而非社会养老。婚姻法规定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情况: 1、法定扶养义务,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否则将面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或然义务,即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需要时产生。 3、附条件义务,即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对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 对于或然义务和附条件义务,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作为界定是否为被抚养人的先决条件,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无可争议。对于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必须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为先决条件呢?对因病、年老(60岁)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当然没有争议。 但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中年父母,而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为先决条件,笔者有不同意见: 首先,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一定会因年龄大而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虽然这仍归属期待利益的范畴,但这种期待利益是必然发生的,更像银行存款,支付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扶养)和赡养,在现实生活中是相互交织、同时发生的。在子女未成年时,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成年之后与父母形成相互扶养关系。 子女帮助父母劳动,尽一定的赡养义务。父母在能力所及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社会经验和知识(特别是知识分子),给子女以帮助,相互扶助;父母年老体弱,或因病及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时,则主要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的这段时间,这种抚养(扶养)和赡养是一个彼此存在、此消彼长、相互转换的过程,单就赡养而言,它是一个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过程,不可能制定一个标准来划分需不需要赡养。人为以某个年龄来确定父母需要赡养,既不科学也不具有合理性。 试想,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男性,如果以工人退休的年龄(55岁)来确定需要子女赡养,当他54岁时其子女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伤害,就判决不支持扶养费的请求,不论是从合理性或是合法性的角度,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第三,从合法性的角度考虑,对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通说是损失填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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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范围如何界定
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3、受害人的父母。
35浏览 2025-02-02
被扶养人范围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被扶养人范围怎样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扶养人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把被扶养人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受害人的父母。 对前两项很少争议,对受害人的父母年龄超过60岁,作为被扶养人,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中年的父母作为被扶养人存在很大争议,是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当事人缠诉的一个原因。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新婚姻法仍采用传统家庭养老的模式,而非社会养老。婚姻法规定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情况: 1、法定扶养义务,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否则将面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或然义务,即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需要时产生。 3、附条件义务,即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对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 对于或然义务和附条件义务,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作为界定是否为被抚养人的先决条件,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无可争议。对于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必须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为先决条件呢?对因病、年老(60岁)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当然没有争议。 但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中年父母,而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为先决条件,笔者有不同意见: 首先,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一定会因年龄大而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虽然这仍归属期待利益的范畴,但这种期待利益是必然发生的,更像银行存款,支付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扶养)和赡养,在现实生活中是相互交织、同时发生的。在子女未成年时,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成年之后与父母形成相互扶养关系。 子女帮助父母劳动,尽一定的赡养义务。父母在能力所及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社会经验和知识(特别是知识分子),给子女以帮助,相互扶助;父母年老体弱,或因病及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时,则主要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的这段时间,这种抚养(扶养)和赡养是一个彼此存在、此消彼长、相互转换的过程,单就赡养而言,它是一个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过程,不可能制定一个标准来划分需不需要赡养。人为以某个年龄来确定父母需要赡养,既不科学也不具有合理性。 试想,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男性,如果以工人退休的年龄(55岁)来确定需要子女赡养,当他54岁时其子女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伤害,就判决不支持扶养费的请求,不论是从合理性或是合法性的角度,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第三,从合法性的角度考虑,对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通说是损失填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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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的范围
被扶养人包括需抚养的未成年人和无经济来源的成年亲属。生活费用依据抚养人状况及当地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至18岁,成年人则至60岁减1岁每年,75岁以上为5年。若有多个被扶养人,受害方赔偿个人应承担部分,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如能证明居住地收入高于标准,可按实际标准计算。
7浏览 2024-06-28
被扶养人范围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扶养人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把被扶养人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受害人的父母。 对前两项很少争议,对受害人的父母年龄超过60岁,作为被扶养人,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中年的父母作为被扶养人存在很大争议,是许多案件争议的焦点,也是当事人缠诉的一个原因。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新婚姻法仍采用传统家庭养老的模式,而非社会养老。婚姻法规定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有三种情况: 1、法定扶养义务,包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否则将面临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或然义务,即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需要时产生。 3、附条件义务,即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对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 对于或然义务和附条件义务,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作为界定是否为被抚养人的先决条件,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无可争议。对于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必须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为先决条件呢?对因病、年老(60岁)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当然没有争议。 但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中年父母,而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为先决条件,笔者有不同意见: 首先,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一定会因年龄大而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虽然这仍归属期待利益的范畴,但这种期待利益是必然发生的,更像银行存款,支付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扶养)和赡养,在现实生活中是相互交织、同时发生的。在子女未成年时,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子女成年之后与父母形成相互扶养关系。 子女帮助父母劳动,尽一定的赡养义务。父母在能力所及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社会经验和知识(特别是知识分子),给子女以帮助,相互扶助;父母年老体弱,或因病及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时,则主要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的这段时间,这种抚养(扶养)和赡养是一个彼此存在、此消彼长、相互转换的过程,单就赡养而言,它是一个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过程,不可能制定一个标准来划分需不需要赡养。人为以某个年龄来确定父母需要赡养,既不科学也不具有合理性。 试想,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男性,如果以工人退休的年龄(55岁)来确定需要子女赡养,当他54岁时其子女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伤害,就判决不支持扶养费的请求,不论是从合理性或是合法性的角度,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第三,从合法性的角度考虑,对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通说是损失填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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