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2、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大渡口区教委.申报材料包括: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个人举办的提供
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
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民办幼儿园
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3、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
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民办幼儿园组织机构,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
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7、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 8、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包括
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
租凭园舍的须提供具有
法律效力的
租赁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