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 第十三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
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
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申请执行人可以作为竞买人,但不想有
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