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国家及
北京市的规定,
女职工只要是属于在特殊保护时期的无论是否
结婚都应当依法享受相关待遇。根据劳动部的规定,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因此在
休产假期间当然应当保持原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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