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多个
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
债务的责任,具有连带关系的债务称之为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的时效: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
保证的保
证人与
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
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据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
主张权利,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从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原则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以诉讼、
仲裁或者其他法定的方式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免责。即债权
人的权利就消灭了,债权人不仅丧失了
胜诉权,而且也无权再起诉保证人。 从这个意义上说,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第二款都是对除斥期间的规定。除斥期间与
诉讼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如果债权人在一般责任保证期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