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
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院指导】 第八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量刑格】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
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第九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非法经营罪烟草
辩护词 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