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第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第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第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第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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