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作为
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现实功能早已广为学界及司法实践所认可,但一些相关的问题仍然需要从理论上作出进一步的澄清。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有关诉讼时效的若干问题中的一个基础性命题。尽管学界对诉讼时效的客体一直存在颇多争议,然而将请求权(全部或部分)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做法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因此,要想很好地透析诉讼时效制度,笔者认为将请求权作为切入点不失为一个好的研究视角。在本文中,笔者从该视角入手,对分期履行之债的诉讼时效的适用基础主要从请求权的可分性方面进行了分析,其基本思路是:既然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之间存在如此密切的联系,那么请求权的形态必然会影响到诉讼时效的形态;就分期履行之债而言,考察其衍生的请求权的形态将关系到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 分期
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由于请求权的研究必然会涉及到民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因此存在相应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