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
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如果女方拒绝给付
抚养费,男方都有权力
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
拒不执行有关
扶养费、抚养费、
赡养费、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
协助执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