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以下能证明
劳动关系方面的
证据去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1、
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我国《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资应当以月薪的形式发放,也包括应当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超过30天即构成
拖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