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请
病假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了请假手续的,请假有效,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用人单位只可以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