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2、误工费:
(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3、护理费:
(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6、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注明:建议加强营养)。
8、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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