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的问题法院办决解除
合同违约法院有主动
解除合同的权利么,我有如下建议: 法院不能依据第一百一十条第二、三项主动解除合同 支持的案例和理由 最高院在(2014)民申字第944号案认可了法院主动解除案涉合同并无不妥,在(2013)民四终字第39号案、(2014)民四终字第51号案中主动解除了案涉合同。法院主动判决解除合同与法院认可违约方的解除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而后者是对违约方请求在符合
构成要件下的支持做法。(2014)民四终字第51号案中最高法一方面不认为违约方请求解除应予支持,另一方面依职权主动解除了案涉合同。 支持的主要理由有:(1)非金钱
债务不能继续履行时,若不解除合同,则合同一直处于事实上的终止状态和法律上的未决状态,会导致双方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2)合同的未决状态将影响第三方与
当事人的交易,因而在影响到第三人利益时,尤其是影响到社会
公共利益时,需主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