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销是
违法行为,对于传销组织中的组织者,积极参与者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已经做到经理级别的
犯罪嫌疑人,属于传销组织中的积极参与者,即使离开了传销组织,也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2、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也有
追诉时效的规定。如果离开传销组织时间较长,超过法律规定追诉时效的人员,可不再追诉。 《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