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诉前调解结束后,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调解失败,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入
诉讼程序;另一种则是调解成功,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前者我们不必细述,而对于后者,则会出现调解协议的
法律效力问题。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文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由此可看出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工作室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
强制执行力。对于前者,双方可以共同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交通调解协议变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对于后者,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法院制作调解书的请求,则应由
立案庭的法官首先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然后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但交通当事人应向法院缴纳一定的
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