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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上诉状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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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公正划分交通事故责任需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信息,双方车辆的行驶状态和行动表现,车型、性能及乘客人数等客观因素,以及交通规则执行情况和指示标志使用规范。 不能仅凭“谁撞上谁负责”的单一标准,而应全面评估责任分配。
37浏览 2024-04-21
由于现在签订的合同上的状态是待确定,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力,现在想了解一下劳动合同状态有哪些?
[律师回复]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效力待定合同是合同因存在瑕疵致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效力待定主要因为合同签定主体存在瑕疵,在第三人或行为人采取补救措施或拒绝采取补救措施之前,该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一、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特征 1、合同有成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首先要求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效力制度是建立在客观存在的合同的基础之上,反映国家对成立合同的态度即国家对合同肯定或否定评价,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就谈不上合同效力,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必须具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由于合同存在瑕疵,效力待定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是否能生效尚未确定,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无法确认,即合同效果效力待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否则一旦有权人不予承认合同则不能生效或经权利人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如果合同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即合同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合意、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等合法,则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合同效力处于一种既定状态,也就不存在效力待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要件缺陷主要是因为合同签定主体存在瑕疵,包括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代订合同资格三种情况。 4、效力待定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也并非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的。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当事人故意损害他人或国家社会利益而签定的合同和内容违法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主要是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致使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的一种相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由于合同签定一方主体权利存在缺陷使合同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或权利人的合意的合同,合同内容并不违法、当事人也无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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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要想知道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你得先搞清楚几个关键点。首先,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涉及的车辆。如果是在交通繁忙的时候或路段,那责任划分可能会更复杂。其次,双方车辆行驶的状态和行为也很重要。比如,谁违规了、谁超速了,这些都可能影响责任的分配。还有,双方车辆的类型、性能和载员情况也要考虑。最后,还得看交通规则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谁没遵守交通信号灯、谁在人行横道前没让行人,这些都可能影响责任的划分。
9浏览 2024-09-03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4浏览 2025-01-29
我的专利权在未征得我的同意擅自使用,经过法院宣判的结果我不服,请问侵权责任划分不公上诉状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民事上诉状(侵权纠纷) 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新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开福区体育馆路11号,法定代表人:邓善平 委托代理人:申 勇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13755151937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鲁贵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相邻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3346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2013)天民初字第3346号错误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立即支付建筑垃圾清理费用3 000 000元人民币,并赔偿上诉人损失4 816 800元人民币; 2、判令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1、被上诉人已对侵权行为予以认可,但其只认可堆放163立方米建筑垃圾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 被上诉人中建五局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承认其向上诉人土地上堆放了建筑垃圾,但列举了与运输公司和运输班组的建筑垃圾清运协议以及数量明细表、结算凭证等,目的是证明自己仅堆放了163立方米,但这一系列证据无法证实被上诉人委托他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单一性,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已堆放该数量建筑垃圾,不能证明其只堆放了该数量的建筑垃圾,被上诉人完全存在同时委托他人清运或只选择部分清运清单提交的可能性,该组证据同时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事实。一审判决书中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该一系列证据实际因真实性无法查明而未予认定,但在 最后对案件的认定部分,却支持了被上诉人“仅认可堆放了163立方米”的说法,该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没有证据支撑,系错误认定。 2、被上诉人堆放建筑垃圾的具体数量以及是否系单一侵权人不是上诉人的举证责任,且上诉人已提出鉴定申请。 在客观现实中,被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往往是不知情的,只有在损害结果产生后才知晓,往往收集证据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把所有的举证责任全部加到被侵权人身上,便极不公平也不符合客观逻辑,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便对此事项有明确规定,如果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为证实诉讼主张,上诉人已在 举证期限前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充分且明确的证明了被上诉人侵权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和对自身所造成的损害状况,对于被侵权人来说,这已经是能够做到的举证极限了,至于侵权行为是否系被上诉人一人造成,或者其侵权行为的数量(比例)是多少,根据法律规定,无需由上诉人进行举证说明,并且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建筑垃圾倒放的数量)已经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然而一审法院却置之不理,并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堆放建筑垃圾的具体时间、数量,亦不能证明被告系单一侵权人”的理由否定了上诉人的诉求,严重违背了相关法律精神,系重大错误。 3、上诉人委托的管理人是否存在管理问题不是排除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 首先,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聘请的管理人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出示了一份证据,以图证明“经过了原告工作人员同意并交了5000元费用后才倒垃圾的”,一审判决书中明确记载对该份证据以真实性无法查明为由而不予认可,但在随后的认定事实部分,却依然出现了“本案中,原告聘请了管理人,但因管理不到位致使侵权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控制”的表述,上诉人难以理解一审法院是通过何种依据认定的该“事实”? 其次,管理人即便存在问题也不是排除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被上诉人作为一家资深建筑企业,长期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应当明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于建筑垃圾倒放的严格控制规定,然而被上诉人为节省自身开支费用,将自己工地中的建筑垃圾倾倒在他人合法所有的土地上,还意图通过“贿赂、收买”现场管理员的方式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公然知法犯法,肆意践踏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严肃的惩处,当地管辖的城管部门也已经对被上诉人的行为有过认定,并下发过整改通知书和进行处罚。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中,没有对类似被上诉人此种违法行为进行免责的规定,一审法院如此认定事实以及排除被上诉人责任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 4、被上诉人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给上诉人造成延期开发的损失不容置疑。 上诉人花费巨资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为了整合土地用于开发利用,从而产生商业价值谋取利润,而不是用于闲置和堆放建筑垃圾,这是受到《物权法》充分保护的物权,被上诉人的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导致上诉人至今无法开工建设,从而大量资金被套,损失巨大,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非常明显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却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延期开发系被告堆放建筑垃圾所致”,上诉人实在无法信服。 二、一审法院适应法律不当。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本案,上诉人认为争议的焦点应当是侵权行为的归责问题,也就是说被上诉人是否是倾倒建筑垃圾的单一侵权行为人?其是否需要对整体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才是本案应当查明的根本问题,只要结合上述法条便可对本案作出公平、合理判断,在庭审辩论程序中上诉人也提到过以上观点,然而一审法院却故意忽视了该问题,甚至在判决书中没有任何文字体现上诉人的以上辩论观点。 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等,这些法条只是对侵权行为责任承担方式的基本规定,不足以全面论断本案,必须同时结合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才能够作出合理合法的裁判,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应法律不当。 三、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 在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承认了倒放建筑垃圾的事实,但由于诉讼双方对于该垃圾体积数量有争议,为查明事实,便于案件审理,上诉人当庭向合议庭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对此未作任何评判,即未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未明确驳回原告的申请请求,更未说明任何理由。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上诉人认为申请鉴定的内容属于专门性问题,并且是查明本案事实的关键内容,一审法院对该申请不作评判及回应的作法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上是侵权责任划分不公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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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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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土地盖厂房被强拆状告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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