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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前述规定办理执行手续。以上各种判决、裁定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应当附卷备查。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综上所述,关于刑诉法拘役执行的相关程序,与拘留、管制等处罚不尽相同,拘役的期限为1-6个月,由公安机关执行,每个月有固定期限的回家时间,参与劳动的可获取报酬,在执行拘役时,法院应将相关资料送至看押机关,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接,并在拘役期满时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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