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客观要件:
1、聚众,是指纠集众人,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
2、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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