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赵律师:丈夫是外籍华人,2001年在国内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直在国内工作生活。妻子全职太太现身患癌症,丈夫有外遇,还经常侮辱、家暴、遗弃、精神折磨、逼迫重病妻子离婚,丈夫家庭收入不透明、隐瞒、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不给生活费和医疗费恶意耽误妻子病情,这样如何在婚内争取自己的权利?
如果丈夫起诉离婚,妻子有重病无医保,无生活来源暂且不同意离婚,法院是否会支持丈夫的诉求?
丈夫对孩子也经常家暴,道德败坏。从未尽到教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孩子也是外籍,这种情况妻子是否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回复] 你好,离婚,首先可以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需要去户籍地的民政局办理的,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可以起诉离婚的。起诉离婚,需要去被告所在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离婚主要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 关于财产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一方的婚前财产仍然归一方所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例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一般是均分的。如果一方有过错,如家暴,外遇等,可以要求少分婚后取得的财产。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或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起诉离婚,可以委托律师的,如果需要帮助,建议来所咨询也可以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