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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六个月审结。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
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一、
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