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种情形不属于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 (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
办理退休手续、确认
工龄等; (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
纠纷,以及因
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
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五)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
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
劳动争议案件; (六)与企业主管部门
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范围; (七)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