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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新婚姻法之前的房产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是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结婚前共同买房,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两人名字,用各种的收入偿还贷款,则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参与分割。如果是婚前个人购买,或者父母为一方购买,则应该算作个人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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