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愿意拿出户口本而导致户口无法迁移,对此可用两种方法解决: 一是确认户口本确在男方的情况下向法院提
起诉讼。因户口本为双方共有并且共用,男方不愿拿出来即可告对方
侵权; 另一方法是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遗失补办。因户口本老是没法拿到,因此可确认其已遗失,在户籍部门补发时将户口顺便迁出。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
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