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离婚证” 最高人
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对人民法院宣告
婚姻无效或者
撤销婚姻的情形作出了“应当收缴双方的
结婚证”的规定;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对
当事人确属
自愿离婚,并已对
子女抚养、财产、
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1986年3月15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中曾有婚姻
登记机关查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的规定 1994年2月1日发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的规定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
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离婚诉讼中,法院是否应当收回结婚证? 人民法院判决或者
调解离婚的当事人的结婚证如何处理则未作任何规定,有法律学者建议,法院在庭审质证时收取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已丢失结婚证的则收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并在发送当事人准予
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时,告知双方结婚证已被人民法院收回,这样可以为当事人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离婚后”麻烦。希望以上的信息对你在离婚诉讼把结婚证收走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