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备案不是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备案具有对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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