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考核内容实行细化分解,按具体项目设置分值,采取百分制的办法进行考核,工作未完成或未达到要求的扣除相应分值。
(二)考核工作在县防范和处置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进行。
(三)实行年终考核。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必须于次年1月5日前向县处非办报送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附相关详细证明材料。
(四)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审定,纳入县委、县政府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计入考核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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