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
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律师指出,合同对“相应损失”并未详细约定,参考《
合同法》《旅游法》等相关规定,可推定该“相应损失”属于《旅游法》规定的“必要费用”范围,主要指旅行社因旅游行程所需的已经支付不能退还的费用,包括机票、酒店、车辆的
定金等,还有因退团而增加的费用,比如退团导致原本既定人数可享受的团体优惠无法达成,进而使旅行社多付出的费用成本等。根据
举证责任原则,此项费用应由旅行社提供票据、价款等
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应是客观产生和合理必要的,如果是恶意扩大损失或者尚未发生的损失,不应予以
赔偿。对此,律师建议王先生与旅行社多进行沟通,要求对方提供损失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可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旅行社用旅游法游客退团
违约金,或者采取
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