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景点的投资开发商、经营者和管理机构在对旅游资源进行规划、开发和经营时,只重视旅游景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景点的开发利用,忽视对旅游景点商标的注册、开发和使用,未实现旅游开发与商标注册同步进行。
2、景区的高知名度引发“搭便车”行为。
旅游景点往往具有厚重的文化沉淀和广泛的品牌认知度,与普通商标相比,商业、文化价值更高,升值空间也更大。
因此,有的商标抢注入动辄注册几十甚至几百个景点商标,以期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利用景点名气销售自己的商品,3、“三权分离”现状制约景区商标工作开展。
旅游资源一般实行“三权分离”的管理制度,即所有权归国家,管理权分属不同管理机构,经营权则属于投资商或经营者。
这种“三权分离”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充分、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但也会造成谁都不管的局面。
例如,由于经营有一定期限,而商标注册费及续展费需由申请者交纳,景点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不高,对景点商标遭抢注也反应冷淡。
在旅游景点被抢注之前要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因为很大程度是哪个商标注册的申请绝大部分是通过商标的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注册的。
而有一些代理机构会因为代理人的利益协同抢注人进行恶意的抢注,所以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是刻不容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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