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婚前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
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
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双方
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
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因此,贷款房离婚后并不对房屋进行分割,而是对贷款的返还责任进行划分,协议不成的,房屋归产权证上登记名字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要求返还所还的贷款并不对后续贷款负返还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
债务,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