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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不能追究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股东人数仅有一人,公司的全部资本均来自唯一股东出资,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不存在相互制衡的局面。正是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法同时规定了一人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在责任承担上的不同。
通常情况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对公司债务责任的承担则以出资额为限。但是一人公司则不同,上述案例就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对此,《公司法》第63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其实也是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里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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