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
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
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
二审法院确定该权案的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