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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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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5
1、联合商标主体亦是正商标所有人,两者应当一致。联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正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并且,联合商标应与正商标在音、形、义上相近似。 2、联合商标注册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形成主商标的防护围。 3、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4、联合商标中每一个商标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中一个商标被撤销或被终止,不影响其他商标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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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和描述不符能退吗
能。1、如果你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发现实际房子和开发商描述的不符,跟合同上约定也不符合的情况下,那么你是可以要求换房或者退房,这种情况属于开发商违约。2、质量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面积误差超过3%等与描述情况不符合是能退的。
7浏览 2024-10-10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开了一家公司,想对商标进行申请,但是不知道描述性使用算商标性使用吗?所以想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在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性使用的具体含义,但第三条中明确指出了“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并且举例说明了什么的状态下为“商标性使用”行为: 如果一个标识的使用对另一个商标构成了侵权,二者之间必然存在某种联系,会使得消费者误认为两者是同一商标,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商标的功能上来看,商标的存在意义是将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的指向性。标识的使用构成了侵权,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和来源的指向将会受到影响。标识的使用若构成了这种情形,就属于“商标性使用”,也就构成了商标侵权。 因此,只是简单的辩称自己使用的是标识,但却涉嫌有将他人商标用作谋其利益的商业用途时,这样的使用方法就不再是称为标识使用,而是“商标性使用”,这样就已经是一种侵权行为。 对于商标持有人来说,要正确的端正这种观点,遇到侵权行为时及时向商标局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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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和描述不符可以退吗
能。1、如果你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发现实际房子和开发商描述的不符,跟合同上约定也不符合的情况下,那么你是可以要求换房或者退房,这种情况属于开发商违约。2、质量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面积误差超过3%等与描述情况不符合是能退的。
29浏览 2024-09-18
你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文化公司,最近遇到一件事情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请问描述性使用商标,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商标的正当使用是指他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正当使用商标权人的商标,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不必支付商标使用费。在判断商标使用是否正当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基础要件——该产品是否符合标识所描述的特征 语言文字具有有限性,特别是一些如地名、产品特征描述类词汇,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产品提供者在向消费者描述自己产品的名称、种类、质量、产地等特征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注册商标所含的文字、词汇等信息。关于描述性词汇构成商标禁止权保护范围问题,是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通用产品特征描述性文字或者词汇,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或者使用人独占使用的话,必然会导致他人对自己产品表述方式的限制,造成商标权人与他人利益甚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不平衡。 对于通用词汇能否成为商标,我国商标法采取了宽容的态度,认为包括商品通用名称在内的可以通过使用取得“第二含义”而成为注册商标。通用词汇被注册成商标后,实际上就形成了作为“第二含义”,即已经符号化的商标与该词汇本身描述性的“第一含义”并存。 注册商标范围扩大、过多地赋予商标权人的禁止权,实际上是以缩小公共利益为代价的。为了平衡商标权人专用权与他人描述自己产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但是,这并非表明注册商标如果含有商品通用特征的描述,他人就可以任何方式来使用。对自己产品特征的“描述性”,是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基础要件。如果该产品不符合标识词汇所描述的特征,那么,使用人主张其是在第一含义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就失去了基础。 要认定本案原告是否具备这一基础要件,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DP”是否为一种通用特征描述性词汇,二是原告的产品是否具备这种描述词汇所描述的特征。 对于第一方面,原告通过举证中国服装协会的《复函》:“‘DP’是一种抗皱整理技术”,“‘DP’已成为服装行业一个常用的有特定含义的技术词汇的缩写,为广大科研单位、服装企业认同和广泛使用”,以及《北京服装学院学报》、《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网站、《练漂整》教材等多部行业资料均使用“DP”缩写,东莞市恒业助剂有限公司也在其产品介绍中使用了“DP”缩写,证明“DP”是一种服装抗皱整理技术的缩写,具有行业公认的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性。 对于第二方面,原告举证国家科学技术部等四部局核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一份,来证明原告的“DP纯棉免熨精品衬衫”经过DP技术处理,从而证明原告产品具备“DP”所描述的特征。 “DP”作为商标的知名度与“DP”作为行业通用产品特征描述意义的强弱比较上来说,前者显然也不及后者,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原告使用“DP”描述自己产品特征的合理性。 二、主观标准——是否故意引起公众与他人商标混淆 对于正当使用,理论界很多观点都把“善意”作为认定的要素,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将“善意”作为构成商标正当使用的要件。商标法上的善意与恶意是从竞争的角度加以判断的,认定是否属善意,主要是考量使用者的使用目的是否有引起公众与他人商标混淆的故意。 “善意”虽然是一种主观心理表现,也需要有客观的证据支持与认定标准。如果有证据证明,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具有攀附他人商誉或者商标知名度,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等不正当竞争意图的,则认定该使用行为超出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范畴。 对于是否故意引起公众与他人商标混淆,个案的差异创造了不同的认定要素。如看两种产品的相关公众是否有所交叉;再如分析原告商品与被告商品在类别上的距离,行业上的差异、技术上的关联程度;对于地名商标分析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地理空间距离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条明确规定将“误导公众”作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观要件,将“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作为认定是否误导的客观标准,而实际上“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只是一个参照因素,既非充分也非必要条件,两个使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标识并不必然导致混淆的后果。比如本案中,原、被告使用“DP”标识产品类别是一致的,都是在服装上使用,但原告的“DP”纯棉免熨衬衫约90%通过商场的雅戈尔专厅或雅戈尔专卖店销售,其余约10%是有关单位委托原告生产,对此,被告没有异议。原告产品独特的生产与销售渠道,使原告的相关公众特定化,其消费群体为信任雅戈尔品牌并对该品牌有明确的消费意向的消费者。这使原告与被告相关公众交差并不大。 所谓“攀附”自然是下对上、低对高的攀附,具体到商标来说,就是知名度与品牌价值低的商标对知名度与品牌价值高的商标的攀附。“攀附”是借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前提。 如果使用人没有使用自己的商标,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则“攀附”的主观目的性更为明确。如果使用人在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同时,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或词汇在产品上使用,属于第一含义上的“使用”还是第二含义上的“使用”,除了考虑使用者的产品是否具有第一含义所描述的特征之外,本判决所使用的原、被告商标知名度与品牌价值比较的方法不失为是一种好的佐证方法。 原告的 “雅戈尔 YOUNGOR”商标是中国品牌500强中排位第66的驰名商标,“DP纯棉免熨精品衬衫”是国家重点新产品,相比之下,被告“DP”商标的知名度相对较低,故原告显然不可能故意让公众把自己的产品误以为是被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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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描述是什么
工作描述是指在该职位上员工实际工作业务流程及授权范围,它是以工作为中心对岗位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说明,为工作评价、工作分类提供依据。工作描述的具体写法如下:工作描述中要有重点:关键词、数字、结果。
1浏览 2025-01-31
起诉状中开发商违约应如何描述
民事起诉状应严谨有序呈现内容。首部详列原、被告身份信息,含姓名、性别、族裔、出生日期与地点、住址、身份证号等,若被告为法人,则填入公司名、经营地址、注册号等。接着逐项列出诉求,明确责任承担主体。随后独立阐述案情事实,具体描绘被告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害及确证损失。
21浏览 2024-04-15
商家出售的商品与描述的不符,怎么赔偿
41浏览 2025-04-01
我想要注册一个商标,因为担心自己的商标会被人家模仿,所以问一下商标描述性使用注册要注意些什么?
[律师回复] 百度百科 目录 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创建和修改均免费 详情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对于注册商标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我国商标使用管理的体制采取的是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双层管理体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从宏观上制定相应的商标政策、商标法规,审定商标注册,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处理有关商标使用争议的问题。 中文名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外文名 Administration of registered trademark 性质 行政管理行为 内容 商标标记的使用是否规范的管理等 管理内容 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管理机关有权对注册商标的适用予以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1.商标使用的范围是否属于商标局核定的商品范围的管理 《商标法》第19条、第20条和第21条均规定了商标必须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使用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商标使用将发生混乱。商标管理机关发现商标适用范围与核定的商品范围不一致时,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令其另行申请注册。 2.商标标记的使用是否规范的管理 《商标法》第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例如一个通用的商标标记为“TM”标记,它一般既可用于注册商标,又可用于未注册商标,尤其对一些暂时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取得注册的商标,使用“TM”可以用来说明其是作为商标使用的,避免与商品的名称或者包装装潢相混淆。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但应当逐一标明其注册标记。商标注册人组合使用或者并列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如果该使用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也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视为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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