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为十四日。
这十四日包括: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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