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已经与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
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
营业执照的人员;3、已购
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4、符合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
户口迁移的人员;5、《
居住证》持
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二、办理材料 1、居民
身份证或户口簿;2、居住处所证明(含
房屋所有权证、
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3、本人近期相片(相片标准: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佩戴眼镜,背景色为白色的1寸证件照)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育龄妇女提供) 三、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持申请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领表》2、派出所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合格打印《领证通知单》交申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