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看具体情况。单纯知情不举报,不用承担
刑事责任,但是若接受指令而配合,其有可能以
共犯论处,因领导指令的行为不属
违法,可主张
减轻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
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
从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