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
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第2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无效”。
被执行人属于恶意装修出租被
执行标的物,这要看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如果是恶意的,那么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是善意的,那么该被执行人需要
赔偿您各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