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确属一种过错,根据
婚姻法的规定,在时应照顾无过错方,但此类过错对于
夫妻财产侵害的影响并不大。理由是:(1)外遇并不是婚姻法所规定的证明
夫妻感情破裂的要件之一,过错程度小,土地。在法律上便给予了改过的机会;(2)由于客观原因,能够取得的证明外遇的
证据会非常有限,不外是一次或几次外遇,证据所组成的情节相对轻微。 为此,除非双方当事人曾对外遇的惩罚作出过特别的书面约定,从
诉讼角度考虑,专门就外遇取证,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 至于通过私人侦探或调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证据,则更有待商榷。因为调查
公司注册的
经营范围大多是商务信息调查,在
婚姻纠纷中的调查权非常有限,更何况经过正规的法律培训的调查人员更是少之又少。若在取证过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其他权利的,则常会因取证手段违法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这就为大家解答了三种
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