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融资租赁合同的含义融资租赁合同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
出租人按照
承租人的要求
出资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
租赁合同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将自己现存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进行使用、收益,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去购买租赁物,然后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合同为承租人起到了融资的功能,使其仅仅支付比较少的租金的代价就可以获得自己需要的租赁物的
使用权。其二,出租人须将购买的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花费了较大的代价购买了承租人指定的租赁物并非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其出租给承租人进行使用、收益,所以该合同虽然涉及到买卖,但买卖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出租,这是不同于普通的
买卖合同之处。其三,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必须支付租金才能取得对租赁物的使用权,这也是该合同的“租赁”特性。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2)这种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承租人选择购买的;(3)买卖合同成交后,将此标的物交承租人使用;(4)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
权利和义务;(5)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一般情况下,该融资租赁合同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因为在此融资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是一种
借贷关系。这时,承租人已向出租人偿付了本息。合同如果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届满时,租赁标的归出租人所有的,该标的物应返还给出租人。(6)回租、
转租等融资租赁合同,适用地融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