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
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
债权人未
申报债权的,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⑴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
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⑵须为以
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
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
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⑶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
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
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以上是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哪些要求 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