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日本商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认为商标在先使用为在先使用人创设了一种请求权意义上的“商标先使用权”或者“先使用权”,抑或“商标在先使用权”。确实,从表面上看,现行《日本商标法》将商标在先使用规定在第四章第一节“商标权”中,似乎是为商标在先使用人创设了一种“先使用权”。
但现行《日本商标法》第32条第1款的这种立法方式仅仅是为了“保持与专利先用权抗辩在条文体系中一致性”,几乎在该款前身即1921年《日本商标法》第9条施行阶段,日本占主流的意见就认为,商标在先使用仅仅是一种事实关系,并不产生权利关系。目前日本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已经没有人再认为现行《日本商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的商标在先使用不是注册商标权人侵权指控的抗辩事由了。有鉴于此,再以现行《日本商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为依据,认为商标在先使用为在先使用人创设了一种积极意义上的请求权的观点,是欠缺说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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