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判断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应采取相当因果关系标准。即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种损害,但是有此行为,通常足以产生此种损害时,即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也不生此种损害,即无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在社会上,有些人比较好心,会给他人无偿赠与钱物或者帮助他人解决问题。好意施惠关系中,双方没有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行为也是出于情谊。当然,好意施惠也要掌握一定办法和方式,如果因其重大失误给对方带来损失,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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