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担保人破产的情况,目前最大的问题是债权人是否可向法院申报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破产债权”规定,债权人只能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保证责任来申报债权。一种认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受理;另一种观点是如果法院不予受理,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来确定担保责任,债权人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因为如果主债务已到期,法院应当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对该债权进行审查,担保债权一经确认,就成为确定的债权,可参加分配。如主债务尚未到履行期的,因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不确定,此时应先确认为临时破产债权,待主债务到期后再确定为正式的破产债权。如果主债务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仍未到期的,法院应对债权人可能在破产分配中受偿的数额进行预留,此种做法更合理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在无法继续生产或者经营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提出破产申请,在破产时,还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并按照规律规定的偿还顺序来对银行债务进行清偿,另外还涉及到员工安置等情况,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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