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一、证据的真实性所谓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谘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但在一个案件发生后,人们在对物品或痕迹的反映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
二、证据的关联性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真实性固然是证据的重要特征,但仅有真实性的证据材料还不能成为证据,还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与案件情况没有联系的客观事实,不能起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其中,因果联系是最主要的联系与待证事实没有联系证据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证据的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和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证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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